首页 > 新闻  > 

张家界跳崖事件:相约自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景区山顶西线玻璃栈道,3男1女“组团跳崖自杀”一事,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小编就与大家聊聊,相约自杀的问题:

张家界跳崖事件:相约自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图1)


所谓“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自愿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实践中的相约自杀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时空和手段、后果的不同进行区分,至少有以下几类:


01


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显然无需进行刑法评价;


02


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的性质。尽管我国《刑法》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杀人案件小的多,因而在处罚上应于酌情从宽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法条“情节较轻”的情形处理。


03


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一同自杀。


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同只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04


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放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相约自杀”作为引发案件的缘由,是一种非法律术语的便利表述,在个案分析中一旦揭开表象探讨行为本质,往往不能认定被害人实施了严格意义上的自杀行为。


古人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遇有困难,要多与朋友家人交流

同时自己也要学会调节

时刻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

我们一定要好好活着,阳光,灿烂


本文地址:https://www.comqq.cn/xinwen/60713.html

张家界跳崖事件:相约自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由北斗资讯网 新闻栏目发布,感谢您对北斗资讯网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以及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网站或者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张家界跳崖事件:相约自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